私自处置工地上他人财物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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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雪飞 杜瑞娜 

机构地区:[1]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4年第3期60-60,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基本案情甲置业公司系乙房产公司的子公司,刘某系乙房产公司职工、甲置业公司A项目现场负责人,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甲置业公司A项目施工总承包方。合同约定,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影响地下车库、景观绿化及其他附属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材料、临时设施清理出场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未及时清场的机械设备、材料、临时设施按照废品进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强行清理出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关 键 词:置业公司 临时设施 施工总承包 他人财物 地下车库 机械设备 房产公司 景观绿化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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