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既往症条款”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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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勇 

机构地区:[1]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出  处:《中国保险》2024年第5期56-60,共5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健康保险中“既往症条款”设置在“除外责任”中,如某保险公司《XX住院安心健康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十一)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癌症住院津贴为90日)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就清晰列明既往症为免责条款。既往症即承保前疾病或症状,指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比较严重的疾病或症状,一般是指长期、慢性或永久性疾病,主要包括确诊后。

关 键 词:给付保险金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 既往症 健康保险 等待期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42.68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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