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枉法调解行为的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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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伟勇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

出  处:《中国法治》2024年第5期21-26,共6页CHINESE RULE OF LAW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为规避某市房产限制交易规定,购房者甲通过虚构与卖房者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提起虚假诉讼,再请托法官丙以调解的方式,以房抵债结案,从而利用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实现了将禁止过户的房产过户的目的。【案例二】某甲约定以25万元/年的高额利息向乙出借25万元,为期一年。为了规避法院不保护高利贷的规定,甲在与乙虚假走账后与乙订立了向乙出借45万元、利息5万元的书面借款合同。1年后,乙未及时偿还该笔款项,甲遂以该借条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法官丙在接受甲的请托后,无视乙提出仅收到25万元借款的抗辩,强行制作了乙同意还本付息50万元的调解书并强制执行到位。

关 键 词:借款合同 审判机关 强制执行 虚假诉讼 刑事规制 民事诉讼 以房抵债 债权债务关系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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