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审慎理念下处罚法定原则的新发展  被引量:3

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Basis for Administrative Penalty under the Concept of Inclusiveness and 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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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红星[1] Xie Hongxing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13

出  处:《浙江学刊》2024年第3期112-121,共10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行政执法包容审慎范式研究”(23BFX017)研究成果。

摘  要: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包容审慎理念赋予处罚法定原则新内涵。在传统的行政处罚场域,处罚法定不仅指“法无明文(处罚)规定不处罚”,而且延伸出“法有明文(处罚)规定未必处罚”之新义;在新拓展的不予行政处罚场域,处罚法定进一步发展出“法有明文(免罚)规定则免罚”以及“法无明文(免罚)规定未必不能免罚”之新内容。处罚法定原则新发展下的行政处罚包容审慎,集中体现为“能不罚则不罚”,即:法无明文规定处罚和法有明文规定不处罚的行为,不罚;法有明文规定“可以处罚”的行为,尽可能不罚;法有明文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一定条件下仍可以不罚;“不能不罚”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可以不罚。

关 键 词:处罚法定 包容审慎 能不罚则不罚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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