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与扣船管辖权取得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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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霁允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4年第5期44-50,56,共8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国际海事管辖权冲突在实践中长期存在,其中就包括基金设立法院管辖权与扣船法院管辖权的国际冲突。设立基金的法院能够因设立基金而取得案件的实体管辖权,扣船法院则能够实现由扣船行为所依据的非实体管辖权向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实体管辖权的转变。当两种行为发生在不同国家时,便产生国际海事管辖权的冲突,并由此带来船舶扣押行为与设立基金释放担保船舶要求的冲突。以“长赐”轮一案引出问题,分析现行公约下扣船管辖权与基金设立法院管辖权的发展趋势和立法态度,参考国际管辖权冲突常用的解决办法,探寻化解此种冲突的可能路径。

关 键 词:海商法 国际海事管辖权冲突 扣船法院管辖权 基金设立法院管辖权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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