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协同监管的法律构造  

The Legal Structure Of Carbon Finance Collaborative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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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宇婷 康京涛 HU Yu-ting;KANG Jing-tao

机构地区:[1]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00

出  处:《海南金融》2024年第6期13-23,共11页Hainan Fina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和法律样态”(19VHJ016);陕西省2023年软科学一般项目“陕西双碳目标实现的法治保障研究”(2023-CX-RKX-099)阶段性成果。

摘  要:碳金融市场能否稳健运行攸关“双碳”目标实现。当前我国碳金融监管的制度框架不能满足碳市场现实需要,存在监管主体架构不合理、监管规范间衔接不适、监管工具选择单一、履约责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此,我国碳金融监管应以共同责任、绿色环保、风险预防与发展并行为法律原则,建立碳金融协同监管体制。监管主体方面,成立碳金融监管委员会,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权限,构建协同高效的监管组织。监管规范方面,协调碳金融规范与政策、法律之间的关系,扩大监管覆盖面。监管工具方面,增强监管工具协同度,协同运用命令控制型手段与激励性监管手段。

关 键 词:碳金融 协同监管 金融监管 监管体制 低碳经济 监管创新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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