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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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广华 高瑞娟 

机构地区:[1]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457000 [2]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457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7期3-6,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机动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保留机动侦查权具有优化侦查权配置、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加强侦查协调衔接的重要意义。机动侦查权行使主体、适用对象、行使方式及行使目的等均体现了其法律监督属性。建议从五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即立法上修正,明确“重大犯罪案件”范围,赋予市级检察院启用决定权;司法上松绑,理顺机动侦查权启用的部门衔接;机构上整合,单设侦查部门或成立侦查办案组;人员上高配,组建专业化检察侦查队伍;使命上探索,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的机动侦查权运行机制。

关 键 词:机动侦查权 法律监督 监督性侦查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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