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销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执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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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剑 刘长江 宋杨 王灿 

机构地区:[1]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100038 [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三检察部,100038 [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100038 [4]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10004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7期35-38,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恶意注销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执行影响问题探析”(BJ2023B2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中因吊销、注销等导致单位主体资格灭失的,一般不再追究单位的责任。实践中存在通过违规手段灭失公司法人资格,进而逃避刑事责任承担的情形,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规制。对于恶意注销后刑事责任的认定,可以借鉴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参考行政检察的经验做法,在区分刑事诉讼、刑事执行不同阶段的基础上,分别采取恢复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追加相关主体责任的不同追究模式,以实现对单位犯罪的精准打击。

关 键 词:恶意注销 刑事责任 主体恢复 责任追加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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