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竞买相要挟索要财物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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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冉巨火 张敏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710063 [2]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0562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6期71-73,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9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挂牌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为1.18亿元。宗地用于承建市政府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所建住房需以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20%的价格对外出售)项目,系先开工后补办手续项目,已由B公司先期投资3.8亿元进行建设,并完成了工程总量的80%。挂牌期限内,B公司与A公司先后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参加竞买并分别提交了报价为1.182亿元、1.184亿元的竞买报价单。

关 键 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限价商品房 A公司 竞买 工程总量 挂牌出让 行为定性 先期投资 

分 类 号:F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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