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拍卖手段倒卖文物犯罪的办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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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新刚[1] 王昭[2]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100025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100025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4期13-15,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国家文物管理制度适用于文物的考古发掘、收藏流转及出入境管理等各个方面,在上述任何环节的犯罪行为均会侵害文物管理制度所保护的法益。通过变造文物骗取拍卖许可后欲以拍卖“合法”手段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文物本体和文物管理制度已经产生了现实的、紧迫的、具体的侵害,应当认定构成倒卖文物罪。明确倒卖文物犯罪行为的手段,准确认定犯罪形态,符合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刺破拍卖文物行为的“合法”外衣,实现依法全方位保护文物资源。

关 键 词:倒卖文物罪 变造文物 拍卖文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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