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定型串通投标的法律适用——基于实质刑法观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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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超 

机构地区:[1]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566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4期22-26,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内定型串通投标的定性分歧本质上是解释论和刑法观的分歧。依据内定型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与内在动因,将其置于实质刑法观的视域下分析,具有论理及法律适用上的妥当性。“投标人被动参与”的内定型投标,投标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招标人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的内定型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原则上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在罪责的认定上,对串通投标的共同犯罪人可以依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分主从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串通投标的,应在串通投标罪与滥用职权犯罪之间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串通投标罪 共谋实施型 被动参与型 实质刑法观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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