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通信会议,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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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刚 

机构地区:[1]北京上市公司协会董秘委员会

出  处:《董事会》2024年第4期46-50,共5页DIRECTORS & BOARDS

摘  要:当新公司法打开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合法有效的大门时,各家公司的“三会”会议管理者,必须以更高的专业标准和更谨慎的态度,来面对电子通信方式在“三会”会议中的应用2023年12月修订的新公司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新增了一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解读的那样,新公司法明确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意在“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对深陷“三会”会议事务的各家公司来说,是不是可以伸开双臂、热情拥抱“三会”会议的“电子通信时代”呢?

关 键 词:公司股东会 新公司法 电子通信 公司章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三会 信息化建设 监事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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