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除权:创新还是误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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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凝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论丛》2024年第1期137-164,共28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摘  要:《民法典》最终以第580条第2款承认了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除权。以该款为基础,合同僵局可分为《民法典》第580条规范文义内的僵局与该条规范文义外的僵局。前者可以通过既有履行障碍规则的解释化解,履行不能可以消灭约定给付义务,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表示加上障碍事由亦可构成独立的义务消灭事由,这两种案型下均不需要违约方解除权。《民法典》第580条规范文义外的僵局的化解方案于现行法上缺乏明确依据,违约方直接拒绝履行自身义务的案型可通过扩张解释“履行费用过高”纳入充分的损害赔偿规则;违约方因不愿受领守约方的对待给付进而拒绝履行自身义务的案型可通过类推“履行费用过高”化解,解释方案应为合理的拒绝受领表示构成义务消灭事由,相比之下,金钱之债履行排除并不准确。整体而言,违约方解除权并非值得称赞的创新,而更多是对既有制度的误解。

关 键 词:违约方解除权 合同僵局 履行障碍 实际履行排除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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