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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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远高 王益强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论丛》2024年第1期247-267,共21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摘  要:人类互助理论、准合同理论、主客观理论作为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均存在值得肯定和批判的内容。互惠利他主义作为人类互助理论的衍化,能够克服纯粹利他主义的缺陷,故应对《民法典》第979条中的“损失”做扩大解释,支持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但管理人报酬请求权的主体和行为应限于职业人员和职业行为。管理人应采用利于本人的管理方法,并兼顾本人的意思,其通知的内容包括已经进行管理的情况、管理中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管理中的重要情事。除了报告基本信息外,管理人对管理过程中的收益和费用须详尽报告,其所交付的内容包括在管理过程中所得的一切利益。《民法典》采用“准合同”规范无因管理,是法律实用主义的体现,在法定之债模式下无因管理的追认是准合同理论的体现。无因管理中本人追认的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方式,沉默并不构成追认。追认具有溯及力,但其效力可因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被排除。追认使不适法无因管理适法化,并能够准用委托合同的部分规则。

关 键 词:无因管理 互惠利他主义 准合同 报酬请求权 管理义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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