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卞利[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出 处:《徽学》2023年第2期29-58,共30页Journal of Hui Studies
基 金: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农家账簿中的乡村经济和社会史料整理与研究”(22&ZD078)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为一种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病态陋俗,赌博活动由来已久。至明清时期,特别是明代中叶以后,赌博群体畸形的社会生活和病态的社会陋俗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由此而诱发的盗窃等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本文以徽州为中心,结合全国各地民间禁赌规约所记载和反映的禁赌情况,从明清特别是清代国家立法、地方禁令等制度建设及其与民间规约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视角,对明清时期的民间禁赌活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指出:包括徽州在内的明清时期全国各种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尽管历经明清两朝国家禁赌律例的不断调整且日趋严苛、地方官员的屡屡申饰严禁,并得到当地基层社会组织乡约、保甲、宗族和会社以种种形式的支持与配合,但就整体而言却收效甚微。尽管其中原因很多,诸如乡村文化娱乐活动遗乏、巨大利益诱惑和窝家设局诱赌等,但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官府和官员的禁赌不力甚至从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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