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出 处:《徽学》2023年第2期235-260,共26页Journal of Hui Studies
摘 要:在明清徽州的民事讼案中,无论小规模的个体诉讼还是规模和影响比较大的集团诉讼,普遍存在造谎情节。对此,明清两朝官府的处置方式有比较大的差别:明代常见承审官员援引《大明律》“诬告”或“不应为”条对造谎情节予以处罚的案例,清代则只见于极少数诉讼层级比较高的大案要案;清代承审官员对于诉讼至府或县案件中造谎情节的裁判相对自由,一般是不做处理;明代承审官员在依法对造谎犯人判刑后,还会按照当时民事审判的通例对刑罚减等并将刑罚判赎,造谎犯人最终所受到的处罚方式是纳米(谷)或纸赎银,清代则未见此事例。从明清两朝官府对民事讼案造谎情节处置方式这一角度看,清代官府对民事诉讼的裁判相对自由、宽松,不如明代规范、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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