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非法转让“两卡”的惩戒措施  

Article 31 Punishment Measures on Ilegally Transferring the Ownership of “Two C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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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释义与适用》编写组

出  处:《中国刑事警察》2023年第6期74-80,共7页China Criminal Police

摘  要: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

关 键 词:互联网 电信线路 惩戒措施 银行账户 电话卡 账号 

分 类 号:TP3[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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