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之人”表演者身份研究——以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Ada案”为例  

A Study on the Identity of Performers of"Zhong Zhi Ren"-A Case Study of the First Case of Virtual Digital Person Infringement"Ada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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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弈彤 Liu Yitong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出  处:《艺术科技》2024年第10期244-249,共6页A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目的:2023年,我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Ada案”提出了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及其背后表演者(即“中之人”)的身份认定这一现实问题。作为虚拟数字人的典型代表,虚拟主播以“虚拟形象+真人驱动”的方式运行,由“中之人”进行行为驱动和人设演绎。实践中,虚拟主播的表演涉及“中之人”、虚拟主播、运营公司三方主体,面临着技术层面的前后台错位、受众情感层面的切割以及规范层面的规制主体缺位三重困境。方法:文章采取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查询表演者权相关法律条文,检索涉虚拟主播案例,探究立法司法中对“中之人”表演者身份的态度,通过劳动财产理论和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从理论层面剖析“中之人”享有表演者身份的正当性。结果:“中之人”的表演者身份已为立法和司法所认可。从著作权基础理论出发,“中之人”为虚拟主播的表演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使表演具备财产属性,应当享有表演者身份回报。从法经济学角度切入,“中之人”作为表演的创作主体,应当获得相应的物质与精神回报,可以与运营公司通过协商方式,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易相关的权利,最终达成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结论:“中之人”就享有虚拟主播表演的表演者权具有正当性。

关 键 词:虚拟数字人 虚拟主播 “中之人” 表演者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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