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干线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责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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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候荣 胡琳 

机构地区:[1]山西省公路局吕梁分局国道307线汾阳至离石段养护中心 [2]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公路》2024年第6期42-45,共4页China Highway

摘  要:2019年4月10日,田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340线(汾柳线)行驶过程中碰撞道路中间隔离墩,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及道路路产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6月15日,田某某以省道340线(汾柳线)的道路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事故扩大化的根本原因为由起诉该道路的管理者,要求其承担30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最终判决驳回田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诉讼请求 小型轿车 国省干线公路 安全保障责任 驳回 交警部门 二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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