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消防先行立法研究——以珠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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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建明 

机构地区:[1]广东省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广东珠海519000

出  处:《水上安全》2024年第10期34-36,共3页MARITIME SAFETY

摘  要: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除了拥有设区的市立法权外,还拥有特区立法权。消防工作通过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在体制机制、基层治理、人才建设、执法改革等方面大胆先行先试,将经济特区打造成向世界展示我国社会主义消防体制机制优越性、展示我国消防救援能力的示范区,推动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特区先行立法对国家消防改革、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正在启动系统性修改。本文拟以珠海为例,提出经济特区消防先行立法的思考。

关 键 词:特区立法 消防条例 消防改革 先行先试 

分 类 号:D631.6[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7[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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