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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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婧杰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临航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4年第5期40-42,共3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对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首先不宜将利害关系人的外延过于放大,尤其不能将利害关系人等同于“与公证活动有联系的人”。其次要对“公证过程影响”和“公证结果影响”进行区分,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宜界定为与公证过程有因果关系而非与公证结果有因果关系的人。最后对于适格的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要充分保障法律赋予的复查、复查投诉、民事诉讼等权利;对于不适格的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要积极引导他们采用其他法律范畴内的方式提出诉求、解决问题。

关 键 词:利害关系人 公证事项 公证活动 民事诉讼 法律范畴 适格 因果关系 解决问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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