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受托人何以“以疏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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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巧 

机构地区:[1]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办公室

出  处:《当代金融家》2024年第6期112-115,共4页Modern Bankers

摘  要:在多年的信托业务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的一个灵魂拷问是委托人对受托人“以疏治亲”的质疑。所谓的“疏”,就是在每个信托中,委托人需要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通过信托的安排,委托人把原本属于自己的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以及管理、处分的权利让渡给了受托人,而受托人通常还是一个毫无关联的独立的外部人(尤其是机构)。所谓的“亲”。

关 键 词:受托人 信托财产 权利让渡 信托业务 财产权 委托人 处分 所有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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