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财产权的分置性理论构造与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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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波[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4年第4期56-57,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内容,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在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在这一现实背景下,数据能否成为财产、刑法如何保护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数据,一直都是学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要疑难问题与刑法保护相关的是,《数据二十条》围绕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的不同数据内容,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不同数据阶段,个人、企业、公共部门的数据财产权不同主体,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财产权不同性质,以及个人信息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许可或转让的交易模式等几个方面,体系性构建数据财产权的分置性理论。

关 键 词:财产权 理论构造 公共数据 数据资源 数据内容 数据生产 刑法保护 数据生成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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