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评鉴的目的  

On the Purpose of Judicial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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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赟[1] ZHOU Yun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求索》2024年第3期143-151,共9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评鉴的应然逻辑及制度构造”(项目编号:22FFXA003)。

摘  要:完善我国司法评鉴机制,首先必须准确定位其目的。从经验及逻辑上看,司法评鉴的目的有两种:以后续人事处置为目的与以后续职业素养提升、司法工作改进为目的。人事处置型的司法评鉴,往往主要依据人事工作本身的逻辑进行,因而难以较好顾及司法本身的规律,进而也可能影响司法活动的有序开展。因此,欲更好地发挥司法评鉴在我国司法运作中的正面作用,应当改革其中的人事处置目的,或至少应当调整以人事处置为司法评鉴之直接目的,转而以职业素养提升、司法工作改进为主要和直接目的。

关 键 词:司法评鉴 人事处置 职业改进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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