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除通知的表达对合同解除的影响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Expression of Termination Notice on Contract 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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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丽燕 Hao Liyan

机构地区:[1]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1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24年第4期131-142,共12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视角下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发展完善研究”(21BFX192)。

摘  要:解除权人直接发出解除通知行使解除权的,解除通知一般不必包含正确的解除原因,即解除权人没有论证义务。即使解除通知中载明的解除原因不成立,只要成立其他解除权人已知的解除原因,载明的错误解除原因并不影响解除通知的效力。只有在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合同中,比如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才应当包含正确的解除原因,否则不产生合同解除之效力。解除权人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人的义务是陈述事实,法院的责任是基于事实评价合同解除原因是否成立。解除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陈述已经产生的引起解除权的事实,若其对该事实知情,判决产生既判力之后其将丧失该解除原因对应的解除权。解除通知包含补救履行宽限期的,解除通知的具体表达要满足特定条件。

关 键 词:解除通知 解除原因 解除效力 诉讼陈述义务 既判力 

分 类 号:D91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F5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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