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多重转让中的责任承担——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为中心  被引量:3

On the Liability for Multiple Transfers of Creditor’s Rights——Centered on Article 50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Book Three Contract of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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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明[1,2] 霍帅甫 Wang Liming;Huo Shuaifu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1-13,共13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23&ZD15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和请求让与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完成继续履行或者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该通知优先规则并非完全作为的受让人权利顺位规则,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需要证明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存在在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向恶意的在后通知的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50条第1款第2句第2分句但书不应适用于应收账款债权多重转让的情形.

关 键 词: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多重转让 通知 债务人明知 受让人明知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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