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司法适用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Forcing and Organizing Others to Operate Illegally and Ri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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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世源 GUO Shiyuan

机构地区:[1]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650100

出  处:《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41-47,共7页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安徽省教育厅智库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项目“风险社会背景下过失不作为犯罪治理研究”(项目编号:FZSH2022CX-26)。

摘  要: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需要严格区分强令与组织的行为方式以避免强令消解于对组织的宽泛化解释、厘清并增加关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以周全保护公共安全法益。基础构成要件方面,相较于强迫、强制,强令的行为方式不包括暴力;组织的行为方式可以从典型意义的领导、指挥扩张到招募、协调等辅助行为,原则上被组织的人数为三人以上;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不仅指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排除的客观状态,也意味着行为人具有积极查明危险的义务。加重构成要件方面,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不能作为影响责任刑的情形;有必要结合本罪常发生的领域,将危及公共安全作为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关 键 词:强令 组织 不排除 情节特别恶劣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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