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财产的物权归属——对《民法典》第969条的评注  

Property Rights Ownership of Partnership Property:A Commentary on Article 969 of China's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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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勇[1] Tang Yong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4年第3期191-207,共17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22&ZD205)的阶段性成果;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南京大学文科中长期专项研究资金资助。

摘  要:《民法典》第969条位于合同编,规范合伙财产的物权归属。合伙人的出资,既包括实缴出资、也包括认缴出资,构成初始的合伙财产;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构成积累的合伙财产。合伙财产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单个合伙财产上的份额属于合伙人个人财产之一部,合伙财产的整体则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进而,按份共有规则构成合伙财产管理和使用的一般法;第970条等则于合伙财产之处分等情形,作为特别法予以优先适用。此外,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应维持合伙财产不予分割,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关 键 词:合伙财产 实缴出资 合伙事务 份额 分割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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