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亦或欧盟法效力优先——从三个国际判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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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佳瑶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100037

出  处:《长治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73-78,共6页Journal of Changzhi University

摘  要:《联合国宪章》义务与欧盟法何者效力更加优先的问题贯穿卡迪案、纳达案、阿尔-杜立弥案。国际法院最初认为《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但后来多次改变立场,从卡迪案复审的欧盟法效力优先到纳达案和阿尔-杜立弥案中回避这一问题。《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从文义解释,适用范围就大于欧盟法优先;《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原则因为有长期广泛一致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可以被认定为习惯国际法规则而适用于非《联合国宪章》成员国的欧盟;欧盟法院试图援引Solange原则解释欧盟法效力的优先性,实际上是把自身的标准强加到全球范围,不利于统一国际法的形成;欧盟法和欧盟法院的权力都来自于成员国让渡,且欧盟主要目的是经济一体化和获得经济利益,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等方面无权能;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于欧盟法有利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等国际犯罪行为。

关 键 词:联合国义务优先 欧盟法效力 卡迪案 效力位阶 

分 类 号:D993.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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