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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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文慧 

机构地区:[1]成都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4年第6期70-76,共7页

摘  要:税收强制执行权的科学配置有利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目前,我国税收强制执行权“双主体”的配置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税收强制执行权限不清、运行程序失范、执行人权利救济不充分的现实困境。基于税务机关在降低执行成本、提升执行效率及专业性上的明显优势,我国税收强制执行权应实行税务机关自力执行的单一配置模式,这不仅符合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权力属性,而且更有利于对被执行人的权益保护。有鉴于此,可通过严格程序规制,强化内外监督,完善被执行人权利救济机制,衡平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与被执行人权益,实现税收强制执行权配置兼顾效率和公平的价值追求。

关 键 词:税收强制执行权 配置模式 自力执行 税收治理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4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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