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限制认缴期限的体系化适用——兼评新《公司法》第52条  被引量:3

The Systematization of the Limited Subscription Period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A Review of Article 52 of the 2023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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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瑜 Sun Yu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50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112-117,共6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基金项目“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研究”(2023-3-015)。

摘  要:本次公司法修订改采有限制的认缴制,如何平稳过渡成为重大议题。通过回顾我国资本缴纳制度的发展历程,强调了修订的重要意义,回应了限制认缴期限是历史的倒退、与常态化加速到期制度相重复、打击市场活力等关键疑问。针对新法第52条宽限期之规定并不明晰的问题,厘清了宽限期与认缴期、过渡期之间的关系,从文义、体系及目的等角度出发,得出“公司给予的宽限期可以与认缴期相叠加,叠加后能够超越5年限制”的结论。对于该条可能导致的风险,建议区别董事过错程度及消极不作为或是积极协助的主观态度,要求其承担差异性的法律责任,达到外部规制效果;同时建议增加宽限期异议股东的救济途径,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关 键 词:认缴制 宽限期 董事催缴义务 股东失权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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