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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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梦泽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15期55-57,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确立了“主观过错”原则,对于我国行政执法是一大亮点,而该条款内仍然不够明确的法律概念也给行政执法留下了巨大的可裁量空间。需要在理论及实践的综合总结中,找到一套卓有成效的行动指南,保障行政处罚主观归责原则的顺利推进,以便于更全面、更高效地维护社会利益及人民权益。在主观过错上,不仅要考虑心理状态也要顾及客观行为,从当事人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两个层面考察主观过错;应规范取证认证,当事人不能无故拒绝履行举证责任;应在不同的行政活动中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主观归责 过错推定 主观过错 举证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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