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文人如何看待动物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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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利红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民与法(综合版)》2024年第4期41-43,共3页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摘  要:唐代文人们在铨选考试时需要作“拟判”,除了要求考试者熟悉法律、引经据典和对仗丰美之外,还广泛考查礼法冲突时的协调问题。判题涉及生活百态,现今留存的《文苑英华》中专门有“鸟兽门”二十四道判文实录,涉及动物相关法律问题,无论是直接从动物个体出发的保护还是间接的工具性保护,唐代的动物保护都呈现出一种值得思考的道德反思,所谓“于人则事乖亲爱,在兽则理切肝肠”。

关 键 词:相关法律问题 《文苑英华》 唐代文人 礼法冲突 动物个体 道德反思 考试者 铨选考试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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