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  

O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y Dangerous M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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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蓝璟 Liu Lanjing

机构地区:[1]广州软件学院

出  处:《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24年第3期31-35,共5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angchun Municipal Committee

摘  要:要准确框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合理解释其构成要件。本罪的“公共安全”可解释为特定或者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可限定为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方法,但并非必须具有不可控性与紧迫性。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行为是否具有具体危险应当以事后查明的时间、场所和特定手段等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立场来进行判断。

关 键 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其他危险方法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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