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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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立众[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208-210,共3页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摘  要:法答网问题:减轻处罚时,如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一、减轻处罚能否减至免予刑事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能否“下”到免予刑事处罚?有人持肯定回答,“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以减至免除处罚……判处刑罚,不仅包括判处一定刑罚的内容,也包括是否判处刑罚以及是否执行某种刑罚制度的内容。如果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能依其字面解释为必须判处一定的刑罚,那么法定最低刑已经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如何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刑罚?”

关 键 词:判处刑罚 法定刑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 减轻处罚 法定最低刑 免除处罚 刑罚制度 免予刑事处罚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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