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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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宏图 刘秉昊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五检察部,20005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9期49-52,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在大量涉及进口食品惩罚性赔偿诉讼案件当中,对进口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裁判标准不统一,认定经营者“明知”、购买者“知假买假”这类主观因素以及“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裁量空间较大。对于进口食品的安全性认定,不能仅以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门性文件来否定食品本身的安全性,而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综合判断。关于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认定,还可针对不同类型的安全隐患,对经营者课以相应的注意义务。同时,在食品领域,对“知假买假”者的赔偿诉请应当结合“合理生活需要消费”的基数进行认定。

关 键 词:进口食品 食品安全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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