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与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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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子墨 

机构地区:[1]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116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9期69-72,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认定中,“恶劣社会影响”常被泛化理解,外延不断扩张,而内涵始终不明确,易造成舆论僭越司法,影响定罪量刑的确定性,间接损害时效制度的价值。应当剔除新闻媒体等主观评价因素,将“恶劣社会影响”解释为客观存在的非物质损失,并注意与“其他情形”进行区分。控制舆论因素在合理范围内发挥监督功能,确保法律独立、公正实施。

关 键 词:重大损失 非物质损失 追诉期限 舆论监督 渎职犯罪 

分 类 号:D924.39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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