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框架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完善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maritime legislation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Beijing Convention on the Judicial Sale of 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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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立新[1] 陈雅琪 HAN Lixin;CHEN Yaqi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1-10,共10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目前开放签署,该公约致力于解决船舶司法出售效力跨境承认问题。为做好我国加入公约的衔接准备工作,聚焦我国海事立法体系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与公约存在冲突之处,尝试对冲突原因与制度优劣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国内法的完善建议。在实体法层面,对公约及我国法下司法出售船舶可否获得清洁物权效力做进一步明确,并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立法建议。在程序法层面,聚焦司法出售通知书的通知范围、司法出售的移交确认程序、船舶注销登记与重新登记程序等关键问题,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的修改提出完善建议。

关 键 词:《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 船舶司法出售 清洁物权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船舶登记条例》 

分 类 号:DF961.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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