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不按照规定报告或登记干预插手行为结合干预插手行为特征综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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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震 李阳 

机构地区:[1]天津市纪委监委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4年第11期59-60,共2页

摘  要:对于工程建设、干部选拔任用、执纪执法等领域的干预和插手行为,受请托的党员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如实记录、报告或登记,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有明确规定。

关 键 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党员干部 干部选拔任用 请托人 综合研判 行为特征 认定处理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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