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中第一受益人条款的司法实践分析与完善建议——以某抵押船舶保险索赔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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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禹彦 杨思琦 

机构地区:[1]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出  处:《上海保险》2024年第5期27-31,共5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案例引入(一)案情简介2012年11月16日,陶某为所属的价值200万元的“汪六号”轮向保险公司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合同约定该保单第一受益人为第三人某银行。2013年4月,“汪六号”轮在洞庭湖某水域装载卵石过程中,触及水下不明障碍物,致船体中部突然断裂,发生沉船事故。事后,海事局出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证明“汪六号”轮系触礁事故。因保险公司拒赔,陶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船舶损失150万元以及船舶打捞、看护等费用。

关 键 词: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 内河船舶 一切险 船舶保险 保险期限 调查结论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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