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港口经营人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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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天生[1] 崔圣若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4年第6期27-33,共7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排除了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此种制度设计与港口商事实践相背离,忽视了港口作业中所有权归属的复杂性及交易的长期性,使得港口经营人几乎无法行使商事留置权。而在长期交易的背景下,港口经营人往往需要通过行使商事留置权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有必要突破《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的限制,允许港口经营人商事留置第三人动产,并对“善意”要件进行区分处理,从而协调商事留置权与善意取得的制度功能。

关 键 词:港口经营人 商事留置权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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