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侵权责任之认定——以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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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凌波 

机构地区:[1]南京海事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4年第6期46-51,共6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提要]跟单信用证下,开证行通过为开证申请人垫付货款成为提单持有人,其对提单享有权利质权,满足以下条件,可向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一是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未能善意收回正本提单;二是承运人不存在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如承运人在实施无单放货后善意收回了其中任何一份正本提单,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由此得以补正,开证行即使仍持有剩余的正本提单,也不能再据此向承运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关 键 词:侵权损害赔偿 开证申请人 提单持有人 侵权责任 跟单信用证 权利质权 无单放货 正本提单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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