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类型化界定  

Typological Definition of Specific Objects with Personal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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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思元 李锦桦 彭孝林 Peng Siyuan;Li Jinhua;Peng Xiaoli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3期94-99,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人身特定物模糊的界定标准给予裁判者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在概念内涵与外延均不明确的前提下,容易出现逃避说理及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人身特定物的本质在于物上附着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其他的界定标准仅能辅助证成其人身利益含量。从司法实践来看,物因为交往行为、社会观念以及情感交互附着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因而耦合精神要素成为人身特定物,利用类型化的方法,可从案例中抽象出交往行为物、社会观念物、情感交互物3种类型。司法审判应当遵循“一般+特殊”的裁判思路,将个案中的物归类到上述3种类型中,初步归类后再结合个案的特殊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以实现充分保障权利人利益与司法效率间的平衡。

关 键 词:特定物 保障权利 人身利益 司法审判 情感交互 裁判者 人格利益 类型化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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