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清偿顺位认定标准  

Standard of Determining Liquidation Syn-position of Environment Creditor's Rights in Bankruptcy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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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琳 张蒙蒙 Liu Lin;Zhang Mengme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4期79-83,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破产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财产价值,为维系企业经营价值,确保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提升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管理人向第三方借款用于治理环境污染或修复生态环境,乃全体债权人之共同利益,相关环境治理费用应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平衡环境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弥合了破产法公平清偿理念、环境法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和污染者担责理念之间的分歧。

关 键 词:债务人财产 破产程序 其他债权人 保护优先 破产财产 共益债务 治理费用 污染者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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