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涉债务人共有补偿协议的原告资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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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先明 

机构地区:[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4期102-103,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若债务人系财产共有人之一,债权人对该共有财产已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如因征收等事由需要对该共有财产作出征收补偿及共有分割行为的,应考虑该共有财产存在债权人且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因素,协调执行法院参照相关执行规定,引导共有人通过协议分割经债权人认可或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等方式审慎处理,而不宜直接进行共有财产分割。债权人若认为行政机关对共有财产的直接分割侵害其债权实现的,应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 键 词: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执行人 执行法院 征收补偿 原告资格 共有财产 析产 强制措施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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