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份额关联交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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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鑫 陈思玮 

机构地区:[1]上海金融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4期107-11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关联交易的交易逻辑不同于一般商事交易,关联方常系出于同一利益目的进行交易,对交易条件、交易进程的掌握更为隐蔽,若不以公示制度将关联交易彰显于外,将产生侵害善意债权人的道德风险。未经登记的有限合伙份额为债权性质权利,并不产生优先于执行债权的效力,关联公司间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出让人的债权人因信赖登记权利外观申请保全并强制执行该有限合伙份额的,未登记的受让人无权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关 键 词:强制执行 关联公司 权利外观 商事交易 受让人 有限合伙 出让人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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