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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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坤 王朝雨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人》2024年第6期76-77,共2页Faren Magazine

摘  要:可得利益损失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得到的利益。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需结合损失类型、应当预见的时间点、损失数额等事实分析并排除相关不合理因素,正确理解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是否超出合理预见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通过履行合同可获得的期待利益落空.

关 键 词:可得利益损失 合理预见 买卖合同纠纷 不合理因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应当预见 损失数额 损失类型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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