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意思自治的提升思路  被引量:1

Improving the Thinking about Autonomy of the Debtor’s Self-management in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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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力[1] 杜泽宇 Liu Li;Du Zeyu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理论探索》2024年第3期106-113,共8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下破产债权人利益冲突解决的中国方案”(23FFXB039),主持人陈景善。

摘  要: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有利于激励债务人在公司陷入困境时及时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以维护重整利益和清偿债权为目的,与债权人等利益主体进行充分的谈判协商。但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实践中,因债务人自行管理申请阶段和重整计划制定阶段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存在缺位,当事人意思自治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为此,有必要以提升债务人自行管理意思自治为逻辑起点,通过衔接重整识别机制、合理配置债权人权利与债权组别、优化信息披露机制等措施,构建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协商交流渠道,确保意思自治原则能够贯穿始终,维护重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债务人自行管理 意思自治 债权人 重整价值识别 信息披露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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