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譊、妘刑殺人等案”看秦丞相史的司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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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勤通 

机构地区:[1]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

出  处:《简帛研究》2023年第2期149-158,共10页

基  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後期項目“嶽麓秦簡所見秦代司法實踐及其後的轉型”(18FFX009)資助。

摘  要:嶽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譊、妘刑殺人等案”中“丞相、史如”是審理乞鞫案的主體,由此産生“丞”相、“丞相”與“丞相史”三種解讀。丞“相”的觀點有説服力,但悖於郡丞不能主導郡級審判的制度。“丞相”與“官職+名諱”的官文書記録方式相悖,且與秦漢丞相的司法執掌不相契合。“丞相史”的觀點合乎秦漢丞相掌有司法權但往往不直接行使的制度,且部分材料顯示丞相史能够處理地方司法事務。因此,“丞相、史如”的斷句可能爲“丞相史如”。對丞相史司法權的考察可見,秦中央對地方的司法控制有多元性。

关 键 词:嶽麓秦簡 譊、妘刑殺人等案 丞相 二年律令 疑獄奏讞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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