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司法疑难及其破解  

Judicial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to emotional investment type bribery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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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波 李德红 CAO Bo;LI Dehong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2]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300

出  处:《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27-31,共5页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基  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处置研究”;贵州省202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轻罪治理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GZYB150)研究成果。

摘  要:感情投资型受贿是腐败治理常态化下为躲避案件调查而演变出的隐蔽受贿形式,是随着受贿财物获得与职权行使之间存在时间差、受贿手段趋于隐蔽而滋生的一种受贿模式。在当前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司法认定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影响职权行使”的有效评价已成为实务界中审判类案的疑难所在。受贿罪法益的确定实质上无法脱离职务行为和财物的对价关系,保留“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是肯认职务行为与财物的对价关系和限定犯罪圈的有力举措,而“影响职权行使”的正确解读可以弱化“具体请托事项”在犯罪构成中的必要性,从而推动化解当下感情投资型受贿中司法认定规则模糊和理解差异,是合理确认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圈和评价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有效形式。

关 键 词:感情投资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影响职权行使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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